答:“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可以共用吗?”这个问题对于很多中小型生产企业,特别是仅使用化学品的工贸企业,是经常遇到的困惑。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和《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 3024-2017)中均规定化工企业应设置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并没有明确不能共用或合建。根据《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第5.5.8条:“事故池宜单独设置,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1/3,且具备在事故发生时30分钟内紧急排空的设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当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可以容纳到本厂的污水收集池或者初期雨水池暂存,但污水收集池或者初期雨水池不能代替应急池,您厂是否需要设置应急池,应该根据环评文件要求或专家评估论证确定。
来源: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