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按照许可证要求检查。未核发许可证的或许可证上未提出相关要求的,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
来源:邢台在线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