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第十四条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在联网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本单位为大气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现有以下几个问题,望答疑解惑。
1、本公司对环保设施提升改造,新增湿电除尘设施。同时根据相关工程经验,需对原排放烟囱进行防腐改造,根据改造方案,改造期间废气通过临时烟囱排放并设置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监测。该改造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得了属地环境管理部门的批准。请问该临时烟囱的在线监测是否需要联网,是否需要进行验收?
2、验收监测必须确保在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进行,若因环保设施运行不稳定,尚在调试,无法在联网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是否构成处罚?
3、对于不能连续7天达到稳定工况,间歇性生产运行的,如何对废气在线进行验收呢?
4、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要求,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那么对应急排口的在线监测是否需要联网和比对验收呢?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经沟通,贵公司因防腐改造设置的临时废气排放口将持续使用3~4个月,临时替代时间较长。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均需与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综上,贵公司的该临时废气排口在线监测设备需及时与省、市联网并按期组织验收。
回答二:对于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的排污单位,现行法律中暂无针对性处罚条款。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因此,在完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前,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会涉及相关处罚。建议贵公司及时就延期验收的情况编制情况说明报备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尽快完成验收,待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完成后,方可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
回答三:经沟通,贵公司废气监测因子涵盖VOCs、SO2、NOX、颗粒物,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规定,在线监测设备需满足“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7d”,才可开展技术验收工作。其中至少稳定运行7天并未要求连续运行7天,对于间歇性生产运行的情况,在累计正常稳定运行7天后,也可开展验收工作。
回答四: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并且根据国家要求需要在应急排口安装在线监测相关设施,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安装的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需与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其联网应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联网3个月内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