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三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中,根据“(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内容,无明确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减少的情况是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或是直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就好,特此咨询,谢谢。 答:您好!若排放口数量减少不构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新申请情形的,建议变更排污许可证。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