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69、物料搬运设备制造”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报告表。我司计划年产钢管组件和铜管组件,生产设备:机床、弯管机、焊接机、喷粉柜、面包炉,主要工艺流程为机加工、焊接、打磨、喷粉固化、组装成品。计划年用料:钢管600吨、紫铜管5吨、喷粉粉末2吨。按名录,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可豁免? 谢谢!
答:您好,经初步判断,如本项目使用的粉末涂料确为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且年用量在10吨以下,不排放生产废水,烤粉工艺以电或天然气为热源且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小于1蒸吨天然气锅炉的排放量,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6、67、69项关于“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及第91项关于1蒸吨天然气锅炉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议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