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主要为生猪养殖,属于规模化养殖,养殖废水收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氧化塘暂存,最后全部回用于山林灌溉,请问是否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中规定的“一、畜牧业 03 1牲畜养殖 031 ”中“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中的“登记管理”,实行排污登记。
答:您好!排污单位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入土地、池塘、沟渠、湿地等外环境,其排放满足资源化利用方式的,建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有关规定实施登记管理。废水排放满足资源化利用方式包括配套规范的污水储存池,配套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输送设施等。《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建议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