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一下固体危险废物HW31(900-052-31)省内跨地市转移需要向环保部门报备吗?
答:你好,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原《固废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正式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跨市转移审批。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依法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现行有关规定。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