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一、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
3.使用的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核查变更工作。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以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中任一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
二、规范设置监测采样设施。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监测(采样)平台、地下水采样井、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依法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可自行建立实验室开展自行监测,可不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资质(CMA)认证,但其监测人员、场所和设备应满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琼环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2.委托开展自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并优先选择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登记、且信用良好的机构。排污单位应核实机构的相关资质能力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四、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因临时性停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监测系统”)备注相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五、规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将自行监测信息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自行确认无误后对外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时限按下列要求执行:
1.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应每日公布前一日各监测指标小时均值;
2.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在每个监测指标要求的监测周期内完成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
3.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排放信息、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公布。
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或首次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之日起90日内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来源:环境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