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城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发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非法转移危废固废,该企业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定罚六十万元。
案件情况
现场检查时,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车辆维修、喷漆工序中产生的废容器、空桶(HW49)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并丢弃至维修车间外的露天生活垃圾暂存点。同日,执法人员在白马社区发现一家无相关许可证、由冯某个人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现场发现上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委托结算申请单的废单据,单上标有4个废弃调漆罐(HW49)的详细信息。
经后期调取监控视频查明,冯某于当天早上6:30用三轮摩托车在该企业露天垃圾暂存点拉走一批废物,其中包含4个废弃调漆罐。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委托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转移处理危险废物。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相关规定标准,决定对该企业处六十万元的罚款。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