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沥生态环境分局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1月23日,依法查处一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废的企业。
执法人员当天在横沥围村北环路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家金属制品厂已办理环保审批及自主验收手续,设有分条、制管、焊接、剪板等工序及相关生产设备。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厂设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储存有约5吨金属碎屑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固废贮存场所未设置顶棚、部分区域设置围挡,固废处于露天堆放状态,贮存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防护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违法行为作双笔录处理,现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法律依据: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的规定。
规范做法: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贮存场所技术要求一般应包括:
(一)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二)雨污分流系统;
(三)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四)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五)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
(六)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