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在线监测如传统的CEMS在线监测及VOCs在线监测,是否为超标及即被受处罚呢?其实,各地也发布了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责清单,其中也包含了一些VOCs或传统CEMS在线监测轻微违法的豁免出发的行为,如下为部分省、市的总结,也附了相关案例,如下:
01各地相关规定
安徽省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
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的,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首次被发现,在故障发生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3 |
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或等于0.1倍或者噪声超标在2分贝以内 |
{C}1. 初次违法; {C}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山东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2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C}1. 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C}2. 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C}3. 超标倍数≤0.1倍; {C}4. 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
《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
一、(八)重点排污单位未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轻微情节: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及时修复,不正常运行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或其他措施停止或大幅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一、(十一)重点排污单位未能确保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轻微情节: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及时修复,不正常运行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或其他措施停止或大幅度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一、(十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轻微情节: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及时修复,不正常运行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或其他措施停止或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
轻微后果情形: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在调查或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同时满足) |
19 |
对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行政处罚 |
{C}1. 初次违法; {C}2. 仅限于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情形; {C}3.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
4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
在线监控数据: 烟气在线监控小时数据超标,但及时改正,有效日均值(该自然日有效小时数据的算术均值)未超过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水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日均值超标幅度不超过10%(包括10%)次日达标排放。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
02典型免罚案例
泰安市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该焚烧厂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超标0.006倍 |
查处情况 |
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133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促会发事项第二项“超标排放污染物”,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合肥市某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该公司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为一季度一次,低于规定的不少于每月一次的频次,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查处情况 |
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七条的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东莞市某发电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该焚烧厂2020年第三季度“CEMS维护”超过30小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查处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
广州市某食品企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该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2020年以来出现多个时段氨氮日均值超标现象。 |
查处情况 |
鉴于发生在线日均值超标时该厂尚未完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按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要求,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轻微及积极主动改正的情节,经集体讨论,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厂免于行政处罚。 |
来源:环境监测实战,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