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定义: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老减轻不良环情影响的对第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 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被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哪些项目需要办理环评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需不需要环评、需要办理哪类环评,可根据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简称《名录》)查询。
●《名录》中的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
●《名录》中的二级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行业名称;
●《名录》共设置了50个一级行业分类,192个二级类别。
对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则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要办理环评。
四、环评的类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评类型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五、环评审批总量控制制度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其中:
●VOCs污染物总量指标实施双倍替代;
●氮氧化物、CODcr和氨氮污染物总量指标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
我市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出台了系列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原则。
我市污染物总量按照市、镇分库形成“1+34”的管理格局。
1是指市级重点项目总量库
34是指34个镇街(园区)污染物总量库
其中市级重点项目库主要用于市重大项目、行业龙头企业、优质倍增计划企业、市重点工业园区等大型重点项目。
镇街总量库分为镇街重点项目库和镇街一般项目库。
●镇街重点项目库用于镇街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项目。
●镇街一般项目库用于一般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受理时间统一排队原则、在镇街公示有余量的情况下使用。
※总量指标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定期公示,项目总量根据原则划拨并登记管理,做到有迹可查,确保总量划拨公平、公正。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