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规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本文梳理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情形的环评管理要求。
一、重大变动的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重大变动清单
生态环境部共发布了5次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涉及30个行业,其中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28个行业,核与辐射2个。
➩ 2015年6月4日,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水电等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 2018年1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 2019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明确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5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情形,规定了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发生何种变动情形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2016年8月8日,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 2020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制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行业重大变动清单表
序号 |
名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时间 |
1 |
淀粉 |
《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 |
2019年12月23日 |
2 |
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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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肥料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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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镁、钛冶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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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镍、钴、锡、锑、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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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浆造纸 |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 |
2018年1月29日 |
7 |
制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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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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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化肥(氮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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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纺织印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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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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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制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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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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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钢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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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炼焦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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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平板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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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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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铜铅锌冶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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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铝冶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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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水电 |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 |
2015年6月4日 |
21 |
水利(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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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火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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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煤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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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油气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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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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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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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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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石油炼制
与石油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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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输变电 |
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 |
2016年8月8日 |
30 |
铀矿冶 |
关于印发《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717号) |
2020年12月23日 |
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明确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三、重大变动执行时段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91 号),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发生调整的,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重新报批审批权限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未重新报批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部长信箱及回复
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近问题的回复
来信:
环办环评函〔2016〕688号,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这原厂址附近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园区内调整都可以认定是附近,还是有明确的距离限定。
回复: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的情形;“重新选址”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没有重叠部分的情形。
关于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认定的回复
来信:
2016年,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文件规定“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认定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是否需要“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和“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重大变动,若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减小,是否可认定为一般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变化如何认定?
回复:
根据《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若经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变更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应当界定为一般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