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在重点行业废酸、废碱定量化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佛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用酸量与废酸和污泥量申报量存在较大偏差,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执法二大队通过对该公司原辅材料使用量、用水量等数据进行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偷排金属表面处理废水嫌疑。经过多个夜晚的预伏,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与监管部门“打时间差”,在夜晚铺设管道偷排。
案件详情
2023年11月9日晚,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企业,现场抓获该公司私设暗管,将废水收集池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抽到污水排放口出水口排放。
该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洗手盆的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酸洗、碱洗废水产生,废水应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的沉淀池底部设置一阀门,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有废水流出,现场可见废水经过地面沟渠流至集水池;同时除油清洗池的废水也通过地面沟渠一同流至集水池收集,集水池的水呈乳白色。集水池与废水处理设施中间的PVC管中设置了一个三通阀,三通阀往废水治理设施一端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另一端连接一软管,将集水池的废水利用提水泵通过软管抽到污水排放口的出水口后排放至外环境。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所排放废水进行采样。
根据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所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37.8倍、悬浮物超标866倍、氨氮超标0.6倍、总磷超标76.4倍、总铬超标235倍、总镍超标138倍、总铜超标165倍。
查处情况
查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产污设施进行现场查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第十七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该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拟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企图利用夜晚时间偷排废水,执法人员充分利用非现场执法的手段,提前通过线索研判分析,采取突击检查执法手段,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