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前几年VOCs治理大量应用了活性炭、光氧化等单一或者组合工艺,现阶段发现的不少涉VOCs治理设施违法排放或者超标的来自此类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应用工程。2023年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其中提及“: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 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今日分享一则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一则活性炭、光氧化的VOCs治理设施的违法情况,这些如下细节的违法行为,在涉此类工艺应用时相对行为都比较普遍,我们企业在日常管理的时候需要严格确保设施处于最基本的运行状态:
1、风机正在运行,共安装4根皮带,其中2根皮带完全断开,影响风机转速;
2、UV光氧灯箱后端的2块过滤棉破损且脱落;
3、UV光氧灯箱的3个空气电源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共有112组灯管,均未点亮;
4、活性炭箱一共安装16个活性炭抽屉,随机打开2个活性炭抽屉,里面的蜂窝状活性炭全部吸水受潮,有滴水现象。
下面来看看具体案情: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2日、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27日对天津某管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参考该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涂胶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装置+喷淋塔+干式过滤棉过滤+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涂胶工序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1年产生量为1.1702吨。
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涂胶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对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
1、风机正在运行,共安装4根皮带,其中2根皮带完全断开,影响风机转速;
2、UV光氧灯箱后端的2块过滤棉破损且脱落;
3、UV光氧灯箱的3个空气电源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共有112组灯管,均未点亮;
4、活性炭箱一共安装16个活性炭抽屉,随机打开2个活性炭抽屉,里面的蜂窝状活性炭全部吸水受潮,有滴水现象。
调查与处理 :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