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西樵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通过对污水处理厂进水、市政检查井水体检测结果数据分析发现,某河涌沿线涉水企业可能存在夜间违规排放行为。西樵监督管理所随即联合截污办、属地村居以及污水处理厂对该河涌沿线企业进行夜间错峰执法,并最终锁定该河涌沿线的一家纺织企业。
案件详情
3月31日凌晨,西樵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夜间错峰执法中发现,民乐某纺织企业涉嫌利用厕所偷排工业废水。
3月31日上午,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核实,执法过程中同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喷淋房的围墙边设有一个排放口,喷淋废水经该排放口直排至墙外的雨水渠。执法人员在该排放口的墙外位置采取水样并委托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该企业直排至墙外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西樵监督管理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各企业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