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2024年5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工作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开展证后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南海区某不锈钢厂2022、2023年的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均上报企业停工停产,没有填写相关生产数据及开展自行监测,但该企业又在今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执法人员随即调阅该企业的相关生产数据材料,锁定该企业在2022年、2023年度均正常生产的事实。企业刻意隐瞒实际生产状况,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现场未能提供2022年、2023年自行监测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冷轧机油雾废气排放口、退火炉尾气排放口及厂界废气开展自行监测,通过上报停工停产的方式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南海分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排污企业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做到“依法申领,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不能有取得排污证后就 “一劳永逸”的想法,要按证载要求上报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主动报告企业重大变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