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涉VOCs废气排放企业对废气的处理流程一般分为“收集、处理、排放”三个流程。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的VOCs废气,将会通过一个烟囱一样的排气筒排放到高空中去。
【案情简介】
但废气排气筒和普通烟囱不一样的是,废气排气筒的高度要高得多。这是因为废气即使经过了严格处理,依然会含有极少量污染物,为了不对近地面造成污染,所以一般要求废气排气筒高度不能低于15米。
那么废气排气筒低于15米会如何呢?看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双流区某家具经营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7日,有群众投诉反映某家具厂粉尘大、油漆味道大,怀疑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接到举报后,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
现场检查时,该家具经营部开料等前段工序在生产,喷漆房未生产,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家具经营部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核查,发现该家具经营部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米,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的要求,且核实该家具经营部并没有废气排气筒不能高于15米的特殊原因。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家具经营部下达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4〕SLZF3-050701号),责令该家具经营部按规定设置排气筒,限期6月7日前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该家具经营部废气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家具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4〕SL073号),决定处罚款33200元(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元整),同时根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人民币伍佰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废气排气筒设置最低高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中被处罚的企业就是因为排放不达标,导致周边的居民感受到身体不适,从而被群众举报。
来源:成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