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4年5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自动监测数据开展分析时发现,佛山市顺德区奥淇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淇宝公司”)运营的奥百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上传的数据存在异常:一是排水时间为非工作时间,均为下午至次日凌晨;二是排放废水中COD、氨氮和总氮等污染物异常稳定,且浓度低于正常值。
针对奥淇宝公司存在的问题线索,执法人员通过已安装联网的智能监控视频开展非现场调查,经排查该公司排放的废水颜色泛黄、泡沫多,且每次排放完毕,均有人对排放口进行冲洗清扫,并放清水到排放口的凹型池里。结合自动监测的异常数据,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偷排和弄虚作假等情形。
2024年6月12日夜间,执法人员组织对奥淇宝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污水治理设施中设置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排放口排入外环境,现场采样发现该公司排放废水中COD、悬浮物、总氮、总镍等污染物超标,其中总磷超标34.6倍。同时为逃避自动监测,奥淇宝公司将废水采样管道截断,调配一个专门的液体并引至自动监测的分析仪,上传的数据均为伪造的数据。
经深入调查发现,奥百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为便于管理,将污染治理项目交由奥淇宝公司运营,由奥淇宝公司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奥淇宝公司运营后发现废水处理设施的生化系统达不到处理要求,为节约成本,设置旁路进行偷排,并用调配的水样来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
查处情况
针对奥淇宝公司私设暗管偷排行为,顺德分局依法立案,并对相关的设施和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因奥百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顺德分局针对奥淇宝公司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8日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篡改监测数据只是环境违法的表象,根本的原因还是污染治理能力不足和治理意愿的缺失,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数据的分析,强化智能监控视频等技防设施的建设,精准查找问题线索;同时也要结合违法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前谋划执法行动,掌握企业的各项信息,制定快速进入现场、控制现场的路径,确保一击即中。
佛山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建立健全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数据造假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