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针对以下情形,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1.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
目前企业实际情况多是烟道直径小于1米的,根据此规定,企业可以不用按照自动监控设备。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与此规定冲突,请问是不是重点排污单位所有的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还是部分排放口安装?如果可以按照环办环监〔2017〕61号文件烟道直径小于1米免于安装,实际执行中企业可以自行改造烟道使其小于1米以规避安装、逃避监管,请问又如何执行?
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七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四种情形,第八条明确了排污单位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三种情形。根据您的留言,废气、废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也不是所有排放口均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至于哪些单位(排放口)可以暂不安装,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执行,即:停产一年以上或已经关闭、拆除、搬迁的;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暂不安装的情形。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已明确“烟道直径小于1米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则此废气排放口执行国家规定,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企业自行改造烟道使其小于1米以逃避安装、逃避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检查发现后将严处。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