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处理规模为100t/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于2019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环评批复;目前进入验收阶段,请问是应该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编制验收报告,自行组织环保验收?还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视为登记表类项目,不再专门开展环保验收工作,排污登记并调试完成后即投入运营?
答:您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请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