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环函〔2003〕10号),其中明确提到: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