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东省2023年3月份会议和文件(《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珠三角地区传统行业企业可向省内非珠三角地区转移。 请问:企业由珠三角地区移到省内非珠三角地区,那么企业原有的水排放指标和碳排放指标可以随着转移携带到落户地吗?
答:目前,我省一般企业没有碳排放指标方面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参加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可根据监测计划、历史核查情况,获得年度配额,如果企业发生较大变动,按要求要对企业生产设施、年度排放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制定新监测计划,并核发配额。《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中已明确,按照“总量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转移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原来在珠三角的项目的减排量。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