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的依据?2.如可,具体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应以小时值、日均值还是什么数据核定超标倍数?
答:您好!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