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以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已披露的环境信息有所变更时,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