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为加强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 指导各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规定整理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总体要求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 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程序和内容
1、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 监测(调查)报告。
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 测报告。
2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3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 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 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2、调试期要求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 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 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第三方服务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 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 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 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 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 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4、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 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 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 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 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 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 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验收不合格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岀验收合格的意见: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 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 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 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 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
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 护验收的。
6、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 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 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 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 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 等。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 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 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 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8、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 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 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 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 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 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9、登记备案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 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 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
10.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 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 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 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监督检查要点
1、验收报告
重点检查验收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可信;报告结构是否合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基本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监测单位、监测点位、因子、频次、方法和设备,监测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科学、符合标准要求;验收执行标准是否正确;监测结果评价是否合理、可信, 是否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及对环境的影响;验收支持材料是否有效;验收监测结论是否全面、可行,提出的建议是否有针对性;报告中术语、格式、图件、 表格是否规范,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及其他行业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等。
2、 验收意见
重点检查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验收依据是否冲分、合理;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是否可信;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并附有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重点检查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每项内容是否清晰、详实、 可信;必要的支持材料是否有效;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等。
4、 档案资料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资料是否完整,信息公开和登记备案程序、内容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常见违法行为和适用法律条例
1、违反“三同时”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 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 涉及“未验先投”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 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三条)
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