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环境违法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东莞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喷淋水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循环使用,而是经PVC管道排至厂内化粪池后,经化粪池内潜水泵抽排至旁边集水池,最终经PVC管道排入厂外生活污水市政管道。根据监测报告显示,集水池排水口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均不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24万元罚款。同时,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启示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了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其中包括了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和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处理达标后排放,而不能未经处理擅自排放污染物,否则将被处以10-100万元罚款和行政拘留。如果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锅炉喷淋水排放至化粪池照片
▲集水池照及连接PVC管道排放照片
▲厂内PVC管连接到生活污水井照片
案例二
中亿木材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
噪声超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中亿木材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木方、板材加工过程中产生较大的机械噪声,经现场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厂界噪声定点监测后,确认其厂界东南外1米处生产噪声超2dB(A),厂界西北外1米处生产噪声超12dB(A),厂界东北外1米处生产噪声超6dB(A)。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3个月并整改以噪声排放达标为准。
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新法对噪声定义、区域划分和监督管理等相比旧法都有了更科学、更细致的规定;新法还鼓励群众举报,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有效地处理影响群众生活的举报。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对中亿木材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处以限制生产3个月的行政处罚,但在新法中,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还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噪声监测取样和现场生产照片
案例三
东莞市浩元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倾倒或丢弃工业固体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浩元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发现其擅自将雕刻机雕刻后产生的约10公斤聚丙烯PP碎屑倾倒、丢弃在东莞市正中峰璟湾楼盘垃圾堆放处。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重视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认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性质和生活垃圾差不多,可以当成生活垃圾处置。涉案单位倾倒、丢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10公斤聚丙烯PP碎屑,属于工业固体废物,但涉案单位环保意识薄弱,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仍然未意识到案涉的聚丙烯PP碎屑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近年来,东莞市高度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以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指引,提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能力,开展多项固废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强化固体废物管理。今年,东莞市顺利入选国家“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城市范围,将以推进无废城市创建启动年为抓手,全力推进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企业如不落实环保管理措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车间现场聚丙烯PP碎屑照片
▲聚丙烯PP屑倾倒现场照片
案例四
东莞中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测数据失实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21日、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中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处2万元罚款。
启示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而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标准规范采样监测,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例五
东莞市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市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至6月检测期间,其中7台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额定功率数值小于车辆实际的发动机额定功率,导致报告中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值均小于车辆实际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值,实际上不符合相关要求,车辆排气污染物结果应为不合格,但该公司出具上述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排气污染物结果为合格,共收取460元的排污污染物检验费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并处45万元罚款。
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工作,把好检验关卡,对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承担起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必须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近年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络监控与现场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和联合抽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分级管理等各项工作机制,实现排放检验机构差异化、规范化管理,有力推动了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排气检测向规范化、精细化、高质化发展。
案涉检验机构在长达3个多月的期间内,存在部分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动机额定功率数值小于车辆实际的发动机额定功率,导致报告中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值均小于车辆实际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值,实际上不符合相关要求,车辆排气污染物结果应为不合格,但其出具上述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排气污染物结果为合格。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