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法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法律释义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因时间变迁,建设项目所在地坏境状况或者国家环保方面的规定发生变化,使原来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价值的情况出现。
这里所讲的“重新审核”,与原来的审批不同,通常只是对过去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重新核实。
重新审核的结果大体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未发生改变或者环境状况的变化不影响该建设项目继续建设的,予以审核同意,也就是对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肯定和确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根本改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原建设项目已经属于禁止在该地建设的项目的,对该建设项目予以否决,也就是不同意原建设单位在该地继续从事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三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原审批部门都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
(http://www.npc.gov.cn/npc/c1852/flsyywd_lmlist.shtml)
三、审核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审核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不受审批权限变化影响。
来源:《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
四、审核依据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来源:《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
五、审核结果
经审核,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核,需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的,应按重新报批时的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来源:《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
六、违法处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附参考文件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为了进一步细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办事流程,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湛环〔2020〕16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制定重新审核事项办事指南如下:
一、重新审核原则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的要求,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原则如下:
1、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无变化两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2、若均未发生变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若发生变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
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受理重新审核申请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湛环〔2020〕16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重新审核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应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情况说明材料,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超过5年项目未动工建设的原因,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的申请;
(2)说明建设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4)说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发生变化;
(5)若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说明发生的变化是否会影响建设项目落实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说明是否会颠覆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论;
(6)说明建设项目是否还具备环境可行性,并按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下一步计划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三、出具重新审核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申请和说明、建设项目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组织对建设项目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重新审核意见,按程序呈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重新审核办理时限
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重新审核意见。
来源:环评和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