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下称《措施》),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有关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优化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
环境执法不能“任性”,规范自由裁量权
《措施》要求严格规范执法,保障企业权利。
严防任性执法。一是依法开展检查。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检查开始前应由执法机构确定检查对象名单,然后实施检查。计划性检查和日常巡查活动中,除发现异常线索外,不得临时增加检查对象。临时增加检查对象的,应当取得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二是遵守检查程序。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对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检查对象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证件。三是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按照《关于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人员对监管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一般应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记录。
规范自由裁量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案件中应当严格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本地裁量权规定,防止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违法事实、处罚裁量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采纳情况和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一笔带过或含糊其辞。
推进包容执法,深化正面清单制度
《措施》还要求推进包容执法,助力企业发展。
探索观察期制度。对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优先适用警示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企业给予执法观察期的具体条件,各地可结合《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文件综合确定。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存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情形,以及构成拒绝检查、逃避监管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增加不适用执法观察期的行为。
深化正面清单制度。发挥正面清单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对清单企业和非清单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进一步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范围,引导吸收更多企业进入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积极适用免罚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正面清单类别,分类施策;加大正向激励政策供给,进一步出台惠企暖企纾困措施。持续打击恶意违法行为,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减少不必要干扰
此外,《措施》还要求实施精准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要求,对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发起部门的事项,要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实施联合检查。对生态环境部门作为配合部门的事项,要积极配合。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
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出台《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评价范围、简化工作流程、创新评价模式、完善修复机制。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信用评价为绿牌的企业,降低一个档次抽查比例;信用评价为红牌的企业纳入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次。对信用良好企业加大正面激励力度,实施多部门联合激励。将失信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一是创新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探索建立以自动监控为基础,视频监控,用水、用能监控,红外遥感、走航监测,无人机(船)巡查、大数据分析等为补充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二是规范非现场监管执法程序。制定全省非现场执法检查规范,明确工作流程、细化责任要求,拓宽应用场景。三是强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衔接。优先通过非现场监管排查异常线索,对发现异常线索的企业及时启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未发现异常线索的,减少或免于现场检查,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