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増大30%及以上的。
③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増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増加的。
④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増大,导致 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増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 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 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増大,导致 污染物排放量増加10%及以上的。
⑤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増敢感点的。
⑥新増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科、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増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増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増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増加10%及以上的。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