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以上规定,通常情况下,做了环评就要验收。
不过,也不是没有例外。那么,逻辑如何理顺?手续怎么正当办理?
01第一种情况
根据环境部环评函〔2022〕91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项目环保验收前调整内容较多时可归为重大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如果恰巧某个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验收前发生了重大变动,重新报批前发现已经不用或豁免环评,那么就不用验收了。
按照这个逻辑推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曾于2021年9月就此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环保验收。豁免办理环评又需要重新报批的,不需要再重新报批。一般可以认为,豁免环评的效力及于该项目的验收。建议以属地环保部门现场确认情况为准。”
02第二种情况
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验收。
那么,如果某项目原来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后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改为登记表了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曾于2022年7月就此回复:“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前已审批但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名录修订后环评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变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无需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03第三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那么,如果某项目原来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重新审核前,发现已经不用或豁免环评,那么就不用验收了。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以咨询我们。
来源:环保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