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沥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振兴中路某处有一违法五金电镀加工点。分局立即开展周密部署,安排人员到举报地点“踩点”,摸清被举报企业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生产排污情况、生产规律等情况后,于10月26日果断采取行动,联同公安部门一举查处该违法企业。
经调查,该违法加工点藏身于一栋居民楼,底层为商铺,楼上为非法设置的生产车间,设有镀槽、喷枪、钻孔机等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电镀工序正在生产,槽内储有蓝色溶液,挂有正在加工的五金件,现场还发现硫酸铜、光亮剂等原材料。在车间内清洗区,执法人员对废水进行快速检测,发现重金属严重超标。清洗废水经过管道直接排到两栋楼之间巷道的地面上,最终流入市政污水管网,小巷地面有明显的腐蚀痕迹。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涉案企业废水采样检测,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双笔录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封该厂的生产设备。公安部门依法对该企业涉嫌未备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法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除行政责任外,当事人涉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