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成功后,在发生某些情况下,是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接下来,我们来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重新申请”的相关规定
若排污单位存在下面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该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排污单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
2.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
3.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有增加的。
二、关于“变更”的相关规定
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3.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三、排污单位“变更”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如何延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预留各企业修改补正时间,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提前3-4个月在系统内填报申请表。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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