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首宗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示范性作用。
基本案情
线索来源
中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山市重点排污单位,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私设的暗管将废水及污泥偷排至洪奇沥水道。经采样检测,涉案公司经私设暗管排放的废水及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污染物,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调查评估
2021年3月,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涉案公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371万余元。
磋商情况
2021年5月,经赔偿权利人中山市人民政府指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向涉案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同年7月,在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监督下,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公司现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共同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同年9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有效。涉案公司现已按照协议约定,分六期完成赔偿款的支付。
经验启示
协调联动,形成强大法治合力
本案中,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良好互动,保障了案件的快速推动。前期,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将赔偿案件线索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后期,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指导,促成磋商协议的签订,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
分期赔付,确保责任履行到位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赔偿义务人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同意涉案公司分期赔付,并讨论确定了分期付款范围、分期时限等,在落实赔偿责任的同时考虑到企业生存发展,让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兼具“力度”与“温度”。同时,本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力,有效保障赔偿金额按时付清,企业履行赔偿义务到位。
专家点评
本案亮点在于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助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将赔偿案件的线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有效衔接。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有效推动了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成功。另外,办案部门也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同意企业分期赔付,既保障了赔偿款可以落实到位,又兼顾了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财产和经营状况,推动市场主体有序合法经营。(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晏恒)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