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可有效控制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而对于一般企业,没有具体的指导文件,全部按照化工 或者石化企业公式计算明显不合适,而参考的度又在哪里,目前也不甚明确。
近日,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就《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水池设置指南(2022年)(试行版)》公开征求意见,小编惊喜发现,这个文件在现行相关文件要求基础(可谓最全总结)上,出台了适用于不同企业类型的事故应急池设置要求,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1、 事故应急水池容积相关行业要求:
行业 |
企业/工业 |
规范 |
规定 |
农副食品加工 |
淀粉 |
《淀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3-2014 |
当调节池兼做事故排放池时,其容积计算应考虑事故排放的容量。 |
制糖 |
《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8-2012 |
按最大日平均时流量的8-12h废水量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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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
冷库氨压缩机配备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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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 |
味精 |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规范》HJ2030-2013 |
应能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废水总量。 |
酿造 |
《酿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
应大于事故时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24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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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
冷库氨压缩机配备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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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饮料制造 |
饮料 |
《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8-2015 |
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废水总量,调节池兼废水事故池至少保证1-2天的废水容量。 |
酿造 |
《酔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
应大于事故时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24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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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 |
纺织 |
《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2008 |
生产事故排水时应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次事故排水量或特定排水量。 |
纺织染整 |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 |
应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废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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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羽毛 |
制革 |
《制革及皮毛加工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
建设含铬废水的事故贮池。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潭制品 |
人造板 |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T50887-2013 |
化学品储罐(槽)区火灾消防水应设收集池;废水处理应设事故池。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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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造纸和纸制品 |
制浆 |
《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1-2012 |
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水池。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石油加工、炼焦业 |
焦化 |
《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2012 |
应设置事故池。 |
液氨储罐、煤气柜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査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
钢铁焦化化产和液氨储罐、煤气柜;建设事故应急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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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
化学原料及化 学制品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责任保险指引》JR-2017 |
事故池是最大储罐容量的两倍。 |
染料 |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36-2013 |
按一次事故的最大排水量设防,可按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的废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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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 |
《合成氨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环办函[2014]979号 |
事故水池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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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
《磷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4-2018 |
废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池;厂区受污染 的消防水应收集到全厂消防事故水池中;有效容积宜按废水处理站设计水量的12h-24h平均时流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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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
《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发[2011J106号 |
储罐配有容积充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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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碱、聚氯乙烯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1-2016 |
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池;宜按无机废水、有机废水、活性氯废水、氯乙烯废水、含汞废水、含镣废水分别设置;无机废水事故池容积宜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有机废水宜按12h-24h平均时流量计;氯乙烯废水、含汞废水、含镣废水宜根据最大一次排放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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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工 |
《氟化工行业废水和废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35T1626-2016) |
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至少能够容纳12h事故排放的废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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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
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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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
生产、储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的场所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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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 |
发酵类药 |
《发酵类药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4-2014 |
在生产车间应单独设置染菌倒灌废液事故收集池(罐)。 |
橡胶和塑料 |
橡胶 |
《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2016 |
突发事故产生的废水应排人事故水池,设有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可兼做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容积随废水流失物体的体积、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水池的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
钢铁 |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 |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的容积宜考虑事故容量。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
有色金属 |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 |
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和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按车间最大液体储存容器的容积及其附属管道内的液体体积,以及消防冲洗水量累加确定。 |
粗铅冶炼 |
《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39号 |
各类储罐配有容积充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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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 |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9-2018 |
铜冶炼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有效容积按事故区域初期雨水量、消防用水量、物料泄漏量之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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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冶炼 |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7-2018 |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物料泄漏量、消防水量和降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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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通用设备制造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专用设备制造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汽车制造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印制电路板电子工程 |
《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8-2018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GB50814-2013 |
印制电路板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综合考虑发生事故时车间当班设备的最大排水、事故时消防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池的降雨量。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种废水处理能力6h的排水量;当事故池与消防排水收集池合建时,其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消防产生的排水量。 |
仪器仪表制造 |
电镀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
废铅酸蓄电池 |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
废铅酸蓄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控制系统外,还应配置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
电力、热力生产 |
火电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
液氨和油罐区建设事故应急池。 |
和供应 |
发电厂和变电 站 |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352-2018 |
当设置总事故储油池,其容量宜按其接入油量最大一台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
水的生产和供应(工业废水处理) |
水污染 治理 |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
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事故应急池。 |
污水处理 |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3-2012 |
根据生产情况和废水排放周期等综合因素设置事故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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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2015 |
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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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 |
危险废物填埋 |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
应建渗滤液渗漏应急池。 |
卫生 |
医院 |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
传染病医院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传染病医院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 |
煤炭开釆和洗选 |
选煤 |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21-2012 |
选煤厂应设置事故水池,并宜用浓缩机代替事故水池。 |
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 |
采油 |
《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1-2014 |
采油废水处理厂内应设置事故池。 |
黑色金属矿采选 |
钢铁 |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17 |
选矿厂应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排放的矿浆。 |
有色金属矿采选 |
铜镍钴采选 |
《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6-2018 |
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事故状态下最大液体泄漏量、消防水量和 降雨量。 |
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 |
公路 |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2010 |
公路桥梁跨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时,桥面排水宜排至桥梁两端并设置沉淀池处理。处理析面初期雨水或蓄集危险品泄漏物。 |
水运 |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 |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处置池,容积不应小于40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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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危险品集装箱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査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
港口码头罐区、危险品集装箱堆场等应建设事故应急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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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
一级石油库1000m³,二级石油库750m³,三级石油库500m³,四级石油库300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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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 |
液体散货码头储存区的事故消防污水应收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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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石油储备库 |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规范》(QSY08190-2019) |
石油库和石油储备库末端事故缓冲设施按一个罐组计。 |
2、环境应急水池的设置(除中石化、中石油、化工项目委外的其他项目)
(1)无使用危险化学品,且生产过程不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企业确因场地限制等客观原因无法设置事故应急池的,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第九条按要求,设置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风险防控措 施,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
在生产车间所有出入口设置围堰(漫坡),形成车间级拦截措施;并在厂区所有出入口 设置围堰(漫坡),厂区地面硬化,无破损、裂缝情况,雨水排放口设置常闭阀门,形成厂 区级拦截措施,利用车间、厂区、雨水系统进行消防废水收集,应保证可储存的容积满足消 防废水的产生量要求;事故结束后及时将消防废水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2)基本不产生事故废水的企业
对于不使用液体原料或液体原料基本不可能发生泄露,且发生消防事故时使用干粉、气 体进行灭火的,可不单独设置事故应急池。日常应注意设置充足的应急物质,及消防设备的 维护保养。
(3)聚集区或环保专业基地内的企业
位于聚集区或环保专业基地内的企业,如聚集区或环保专业基地内已设置了满足区域容 积的事故应急池,且区域的企业在发生事故时,通过应急措施可将事故废水收集到区域事故 应急池的,可依聚集区或环保专业基地的相关应急设施,不单独设置事故应急池,企业的突 发环境应急预案与聚集区或环保专业基地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联动。
(4)其他企业
企业确因场地限制等客观原因无法设置一个足够容量的地埋/半地埋式环境应急水池, 可设置一个容量较小的地埋/半地埋式的缓冲池,再设置足够容量的地面储罐,在发生突发 环境事故时事故废水可自流至地埋/半地埋式的缓冲池,再通过泵送至地面储罐。
来源:环评爱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