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手续什么情况下需要再次审批
“规模变动需要再次办理环评审批吗?”
“企业转让、法人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吗?”
这些都是日常审批服务中企业常常咨询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环评手续需要再次审批呢?分以下几种情形给大家梳理一下:
一、 项目建设前的情形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则要看其中是否有一项或者几项达到《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条件。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也就是说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了才开始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也就是说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了才开始建设的项目,需向原环评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 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情形
一是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不相符的。与上诉第一类情形一致,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时的情形,《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另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出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就需要对环境影响再次进行相应形式的行政审查”。
来源:晋宁生态环境
以上虽然是某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说明,但也值得我们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