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评环保竣工验收包括:东莞建设项目环境环保竣工验收、东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 东莞环评验收审批、东莞环保工程竣工验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主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三号令)(全部内容)。
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和我市实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划分为A、B、C三类进行审查。
A类项目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主要包括石化化工、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海洋工程、位于环境敏感区的生态影响类项目以及环保专业基地外造纸、电镀、印染等重点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B类项目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滨海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批。主要包括金属表面处理等工艺产生生产废水、使用溶剂型VOCs原辅材料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其中除了海洋、辐射、固体废物处置项目外,其他项目位于松山湖、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范围内的,由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审批;位于滨海湾新区交椅湾版块范围内的,由滨海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海洋、辐射、固体废物处置项目及位于其他镇街的项目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C类项目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主要包括告知承诺制、硅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和商标印刷、金属制品压铸和金属表面热处理以及制鞋(含喷漆、硫化工作除外)的建设项目。
来源: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