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7日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环规[2023]1号),该文件自2023年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2020年9月22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同时废止。
《通知》中将原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执行时段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调整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直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前”。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与环评不一致,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项目处于施工期或调试期,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项目处于此阶段时,对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环规【2023】1号),判断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一、对于特定行业建设项目
根据项目行业类别,分别对照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
特定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实施时间 |
1 |
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9个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
环办[2015]52号 |
2015.06.04 |
2 |
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14个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
环办环评[2018]6号 |
2018.01.29 |
3 |
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5个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
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 |
2019.12.23 |
4 |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
环办辐射[2016]84号 |
2016.08.08 |
5 |
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
环办辐射函[2020]717号 |
2020.12.23 |
二、对于一般行业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看点一
变动内容是否涉及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几项;
性质: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等
规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
地点:项目建设地址变化等
生产工艺:新增产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等
环境保护措施: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等
看点二
变动程度是否属于“重大”,对照适用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三、对于生态影响类、核与辐射类(核技术利用、广电类)建设项目
对照以下重大变动变动清单:
生态影响类、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
|
|
|
|
|
|
|
|
|
|
|
|
|
|
四、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核与辐射类(核技术利用、广电类、输变电)重大变动清单
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
|
|
|
|
|
|
|
|
|
|
|
|
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
|
|
|
|
|
|
|
|
|
|
|
|
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
|
|
|
|
|
|
|
10.输电线路同塔多回架设改为多条线路架设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
判断结果:
01若属于上述所列重大变动情况,则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02若不属于重大变动,则需按沪环规〔2023〕1号文附件3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进行公示。
项目处于施工期或调试期,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时,若变动内容涉及《重大变动清单》中所列内容的一项或几项,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不属于豁免环评手续的项目,无论变动程度是否属于“重大”,均需重新申报环评。
来源:环评互联网
虽然是上海市的地方规定,也值得我们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