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环境要素全覆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联动、全融合,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工作大力铺开,3月27日,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释放三大重要信号,增加这些处罚条款!各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并做好整改提升。那么排污单位开展环境合规工作需要注意哪些自查重点?
一、修订新规三大信号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释放三大重要信号!
信号1:完善管理范围
将排污登记单位和限期整改企业纳入管理范围相对于2018版《办法》,将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纳入,增加了填报内容、主体责任以及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内容,对于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更具指导意义。
信号2:细化规范流程
细化排污许可证的基本事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明确申请提交材料相关要求,增加部分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已经充分论证有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对于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进行了细化要求;提出了技术评估和现场核查等内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与环评衔接,将涉及重大变动情形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增加重新申请审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修正了延续、变更各情形的相关程序及时限要求;对于注销、撤销、吊销补充了《条例》中的适用情形和相关程序规定。
信号3:增加处罚条款
持续强化监督管理,细化依证监管内容明确持证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日常管理内容,强化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一证式”管理。增加了对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和排污单位的信用监管和处罚条款。
二、排污许可自查重点问题
排污许可是排污单位依法进行排污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核心。需要各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并做好整改提升。那么排污单位开展环境合规工作需要注意哪些自查重点?
01- 无证排污或降级管理
是否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而实际未领证或仅做了排污登记,是否实际属于重点管理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
02- 证照是否失效
排污许可证正本、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超出有效期或整改期。
03- 申报是否齐全
对存在多期项目、多条生产线或多个行业的排污单位,是否只申报了部分项目、生产线或行业;实际建成产能是否远大于许可证填报产能;是否仅依照环评报告书(表)填报许可证信息,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04-排放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
排污许可证与现场实际排放方式(如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口数量、排放去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控制措施等是否不一致。
05-在线监测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
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水、废气自行监测要求,是否存在许可证中载明需安装在线并联网,但实际未安装、未联网或未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情况。
06-是否落实执行报告制度
是否未按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执行报告(年报、季报、月报)填报频次、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07-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与排放是否合规
目前实操中,固定污染源的环境执法检查集中到排污许可证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成为监管部门执法的依据,其中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精细化管理、全过程管理已经提上日程。为此,排污单位需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包括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受纳污水处理厂等与排污许可证上的规定一致。
08-自行检测排污行为是否合规
排污单位制定的监测方案应当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内容、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手工监测频次、手工测定方法、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位置、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等监测手段和方式,监测方案应当覆盖监测活动的全过程。
排污单位应确保通过自身监测方式全面掌握本单位污染物的排放状况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至少应包括对应的污染源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09-是否建立环境台账记录制度
环境管理台账是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排污单位应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生产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基本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信息,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单元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如正常工况项下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等。非正常工况项下的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
报告等。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正常情况下的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异常情况下的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监测记录信息。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如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来源:生态环境部 环保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