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主要从事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其排污许可证载明:印刷工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有机废气排放口达标排放,清洗废水经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不外排;厂区内设有雨水排放口1个,生活污水经三级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某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量清洗废水溢流入厂区雨水管网现象,经进一步调查询问,溢流原因系操作人员在清洗过程中未及时关闭进水阀导致。那么,我们的问题是:本案中,案涉公司存在的清洗废水溢流违法排污行为,应当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处理?应认定为不按证排污,或者是无证排污,还是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非法排污的认定,以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为前提。《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已明确:“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在构成要件认定方面,除了要符合非法排污及主观故意两个要件外,还要求非法排污的方式是属于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结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试举例说明如下:某排污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而未配套设施、直排污染物的,可以确定其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但并不能排除存在“通过暗管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在排污单位已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况下,如其通过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属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其是否取得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等手续,不影响逃避监管非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此外,如排污单位既存在配套设施未验收而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也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则应当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理。
不按证排污及无证排污的认定及区分则相对简单:前者系在排污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如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规定;后者系在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存在非法排污的行为,如新增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如安徽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企业生活废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无生产废水外排。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地面冲洗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西南侧坑塘排入厂外沟渠。最终,生态环境部门以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罚款处罚。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开头讨论的案例中,案涉公司排污许可证上已经载明清洗废水应当妥善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回收处理,执法检查发现的清洗废水溢流外排行为,并非属于法律法规许可的规范排放方式,也不属于新增污染物排放口的情形,故不应认定为“无证排污”;同时,其清洗废水根据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并不需要配套建设废水治理设施,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此外,在构成要件上,废水溢流行为并不符合“通过暗管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法律事实要件,在案证据材料也未能证实排污单位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故也不应认定为“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因此,案涉公司清洗废水溢流外排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