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至9日,生态环境部部长带队抽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点名四家企业“弄虚作假”行为!高压之下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那么弄虚作假行为要付出哪些法律代价呢?企业该如何自查自检,杜绝弄虚造假问题呢?
01- 部长突击检查“弄虚作假”
6月8日至9日,生态环境部部长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调研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整改情况,赴银川市带队抽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部分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察看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等运行情况,仔细核对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台账,调阅自动监测数据。
四家企业“弄虚作假”被点名!
四家企业分别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台账虚假填报等违法违规问题。有的企业涉嫌未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热力焚烧炉炉温低于规定间,频繁开启应急排放口,不正常添加处理药剂,治污设施形同虚设,长期超标排放。有的企业涉嫌违规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后台计算公式,伪造监测数据,编造生产运行台账,掩盖违法排污事实。有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涉嫌未经现场采样即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守住达标排放、数据真实等法律底线。随着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发现问题能力提升,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持续盯紧,测数据造假、破坏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企业与第三方运维公司串通造假也将面临严厉打击。
02- 处罚清单及自查迎检攻略
雷霆手段“全面整治”,不仅仅是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还将查企业,查监管人员,乃至查地方政府部门,不断加严的高压监管态势,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企业一旦触犯法律底线,不仅面临巨额行政处罚、停工停产,而且取消对应的税收福利、优惠政策和相关荣誉,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甚至接受刑事处罚,严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但高压之下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那么弄虚作假行为要付出哪些法律代价呢?企业该如何自查自检,杜绝弄虚造假问题呢?
注意!弄虚作假处罚清单!
1.监测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0万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45条,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记过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2.监测弄虚作假的治安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3.监测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
(1)《刑法》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229条规定,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立案标准》还明确了三种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判刑的情况: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是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假文件的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4. 监测弄虚作假的连带责任?
(1)《环境保护法》第65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12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注意!自查迎检攻略!
1、规范运维资料
在线监测应对执法检查的有效手段就是规范化运维,整个运维全流程可核查可溯源,其中企业生产台账、生产工况、在线监测等情况、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情况都是重点检查对象。排污单位需要积极响应、严格落实,主动了解工作要求,严谨选择合作运维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协同举行对现场资料的核对和核实,完善现场不足的问题,以免检查的过程中出现资料不足的情形。
2、完善现场管理
站房布置规范有序,设备按区域划分放置,设备标识、管线路标签清晰规范,辅助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行;站房、设备内卫生良好,站房规范不是一次性建设就可以完成的,运行过程中设备更换,管路线路变更,需要持续的更新跟进,视频门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是自证规范化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应对执法检查中要求检查人员规范流程和言行的工具,在视频面前运维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以规范的操作,熟练的业务才能顺利的开展相关工作。
3、解决对策措施
在线监测运行中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面对问题时应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明确问题发生的原因,责任方以及解决应对措施。
针对在线监测设备设计、质量等方面存在缺陷和问题,运维单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排污单位与设备厂家进行交流沟通,并形成相关文字性往来证明,执法检查中应对此类问题加强关注,视情况约谈设备厂家、供应商等相关单位进行处理解决,定期按照在线监测监督检查的要求公布区域内在线监测品牌评价结果。
排污单位生产和治理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运维单位应定期梳理汇总,报送至排污单位和管理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问题公示于站房内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
运维单位运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向排污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公示,其他两方监督督促运维单位进行整改。
针对技术规范存在不健全或理解歧义、偏差问题,运维单位应将相关问题和有关认识、操作进行梳理汇总报送至排污单位和管理部门,要求管理部门予以书面回复和解答,管理部门7日内不予以回复的,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网站或邮箱进行咨询,留取相关凭证,并将问题及相关凭证公示于站房内,明确问题责任所在。
4、加强维护管理
开展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为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首先应当确保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通过日、周、月分级交叉定期巡检维护。对于分散地处较为偏远的站点,无法及时开展维护管理工作。可以采用远程维护的方式,运用物联网+互联网对采集设备及相关仪器进行有效的重启复位减少设备死机概率,总结运维经验合理设置预警标准,排除外部环境条件对在线数据监测的影响,强化维护工作的开展效率。
5、加强维护管理
在线监测运维单位提升技术水平和内部管理,强化日常监督考核,发现问题,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才是有效应对执法检查的方法。运维质量的提升,运维中存在问题的减少,检查中发现不了问题是应对检查的重要手段。提升运维管理、强化运维考核、建立健全运维培训和交流体系是减少运维问题的主要方式。
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是一个多方面因素共同形成的现象,其中即有管理缺失,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有行业各个参与者职业素养和道德缺失的推波助滥,面对问题,解铃还需系铃人。无论是排污企业、第三方运维机构乃至监管部门,都实事求是,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才是在线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来源:环保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