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今年2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西南监督管理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五金厂正在喷漆房内开展喷漆作业,但喷漆房门没有关闭,并且未按规定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立即向该五金厂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责令限期改正。
该五金厂经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积极配合整改。西南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复查时,该五金厂已密闭喷漆房,并淘汰低效的VOCs治理设施,升级为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执法人员督促现场管理人员按要求定期更换治理设施的喷淋水及活性炭,依法依规处置废喷淋水和废活性炭,落实台账登记及危废申报管理制度。
处理结果
该五金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该五金厂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西南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指引该五金厂在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之余,通过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道歉,并承诺遵纪守法、依法排污、削减污染物排放。根据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标准,对其作出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的处理,最终处以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