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上午,国家监督帮扶(第九轮次)检查组到东坑镇开展帮扶检查,发现角社村一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转东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台搅拌机正在生产,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抽风机未运行,搅拌车间未做好密闭,部分门窗打开,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双笔录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的搅拌工序进行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该公司或将面临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坑生态环境分局提示企业,即使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但由于管理不善出现污染防治设施未及时维护、没有正常运行的情况,遇上突击检查,环境违法行为必将无所遁形,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污染防治设施能否长期正常运行是能否达标排放的关键,企业经营者、相关管理人员务必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管理,加大车间操作工人的环保培训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