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进一步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基层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有关要求,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沪府规〔2022〕7号),自2022年8月1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使《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其中将“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器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以及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执法权正式移交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做好餐饮油烟处罚权下放工
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共同编制《上海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指引(试行)》,帮助现场检查人员全面熟悉餐饮油烟现场执法检查内容,快速掌握执法技能,致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周边问题,让“烟火气”不扰“凡人心”,持续做好餐油烟治理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执法检查活动。
二、定义
(一)餐饮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二)餐饮服务单位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的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01饭店
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快餐店
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餐馆。
小吃店
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
食堂
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02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03中央厨房
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04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
(三)餐饮油烟净化设施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01一级油烟净化设施
常见的类型:机械过滤器、旋网过滤器、运水烟罩、吸收式油烟净化烟罩、紫外光解器等。
02二级油烟净化设施
常见的类型: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湿式油烟净化设备。
(四)餐饮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常见形式有复合式(与油烟净化设施组合使用)、单体式,也有安装于烟罩内部的形式。
三、工作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法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规章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标准及技术规范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
《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8〕369号)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沪府规〔2022〕7号)
四、证据收集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重点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关于违法主体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资料、租赁合同、委托协议等相关资料。
(二)关于违法行为
01油烟净化设施的产品认证证书、运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材料;
02餐饮服务企业处于正在运营的证据,包括原辅材料进货台账记录、电、水、气等生产经营能耗的使用情况、缴费单据等。
(三)其他证据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内容应当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内容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
五、常见违法情形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现场检查后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配备任何油烟净化设施。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01产生餐饮油烟或异味的炉灶未配置吸(排)烟罩
02未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03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设施未设置集气罩,餐饮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小于灶台面
04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产生的油烟未单独收集
05未采用机械过滤器(或与紫外光解器相结合)、旋网过滤器(或与紫外光解器相结合)、运水烟罩、吸收式油烟净化烟罩等一级油烟净化设施对大颗粒油烟加以净化处理
06餐饮服务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未在一级油烟净化设施后采用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或湿式油烟净化设备等二级油烟净化设施:
1.总发热功率大于5x108J/h(139kW)
2.经营场所就餐面积大于150m2
3.就餐位数不少于75座
07排放口位置不符合要求
1.餐饮服务企业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小于15米
2.油烟排放口位置距离居民区住宅、医院或者学校小于10米
(三)未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01油烟净化设施未开启情形
1.油烟净化设施工作时电源指示灯不亮
2.静电式净化设施电流表、电压表指数为零
3.紫外光解净化设施紫外灯损坏
4.高压电工作指示灯不亮
5.其他未运行情形
02未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情形
1.油烟净化设施未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小干实际处理风量
2.油烟净化设施的主要性能参数未在有效范围内运行,主要性能参数如下:
·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的荷电器和收集器的工作电压、工作电流和工作功率等
·紫外光解器的紫外灯管使用时长等
·除味设施的吸附材料使用时长等
3.油烟净化设施排放口处有黑烟或浓烈油烟味
4.油烟净化设施及管道未密闭、有破损
5.油烟净化设施沾污严重、集油盘盛满油并溢出
6.其他未正常运行情形
来源:上海市环境部门
虽然是上海的地方要求,但也值得我们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