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根据走航车数据异常区域线索,通过巡查锁定污染源排放企业,并进行现场查处。
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生产,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现场车间设有压铸、研磨、机加工等工序及压铸机等生产设备。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部分门窗敞开,未落实密闭措施,10台压铸机正在使用,其中6台已配套废气收集设施,但废气收集设施的风机未运行;另外4台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均通过车间抽气扇和打开的窗户排至外环境。另有2台压铸机现场未使用,未配套相关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的压铸工序生产电源依法查封并制作双笔录调查取证,拟立案处理。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该企业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