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指南
十项管理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环境应急管理制度、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信息发布制度、业务培训制度。
三类环境管理:贮存设施、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环境。
1.经营许可证制度
规范化要点:
遵守许可证中所注明或附加的条件,依许可证中所规定的种类、性质、方式、数量、经营时限等条件接收危废。
依据取得许可证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建设、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设施、设备和配备、培训人员。
在许可证使用期满时,按规定上缴、注销许可证或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常见问题: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超规模、超范围从事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将危废(收集/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除外)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未根据取得许可证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设施、设备和配备、培训人员。
许可证使用期满时,未按规定上缴、注销许可证或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改扩建危废经营设施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重新申领危废经营许可证。
规范化要点: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收集的危废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能提供相应的合同、危废经营许可证及经营管理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
超期贮存危废的提供发证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收集的危废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超期、超量贮存危废。
1.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吊销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标识制度
规范化要点:
危废容器和包装物均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危废识别标志。
常见问题:
危废容器或包装物未设置识别标志。
识别标志样式或填写内容错误,如:①设置危废识别标志不规范(颜色、样式、尺寸等);②危废识别标志填写内容(危废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主要成分等)有误;③同批次危废识别标志上注明重量与台账记录不一致,或时间不符合逻辑关系。
识别标志破损严重,导致字迹不清晰。
实际重量与标签填写不一致。
示例
规范化要点:
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废识别标志。
常见问题: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的设施、场所未按要求设置识别标志。
识别标志设置错误或内容填写不全。如:①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形状、颜色、图案不规范,或标志内容(单位名称、设施编码等)有误;②危废贮存设施分区标志形状、颜色不规范、标志内容(废物类别等)有误或与实际分区情况不一致。
识别标志破损严重,导致字迹不清晰。
2.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管理计划制度
规范化要点:
危废产生环节、种类描述清晰。
危废种类识别齐全且代码填写正确。
危废产生量预测准确,且提出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危废危害特性描述准确,且提出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危废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措施描述清晰。
常见问题:
危废产生环节、种类描述不清晰。
危废种类填写不全或代码识别错误。
危废产生量预测差距较大,且未提出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危废危害特性描述不准确,且未提出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危废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措施描述不清晰。
管理计划中的单位基本信息不准确。
危废种类与排污许可证(2022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不一致。
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与排污许可证(2022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不一致。
规范化要点:
管理计划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并可提供备案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管理计划未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内容有变更未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示例:
3.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排污许可制度
规范化管理要点: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符合许可证要求,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常见问题: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申报危废种类、贮存利用处置信息不全(如:设施名称、编号、能力等)或代码错误。
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危废种类与管理计划和产废实际不一致。
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未在许可证中载明,贮存、利用、处置危废未填报完整,技术要求未细化,台账记录未包括危废相关内容。
4.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5.台账和申报制度
规范化要点:
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提供证明材料(如危废管理台账、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废转移联单、危废利用处置合同、财务数据等)。
常见问题:
危废种类申报不全,虚报、漏报、瞒报危废或申报内容中关于危废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存在错误。
示例:
5.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6.转移制度
规范化要点:
接收、转移危废的,按照危废转移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如实填写、运行危废电子转移联单。
常见问题:
转移联单填写不规范,存在错填、漏填等情况,错填危险废物代码以符合其经营范围,或错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错填包装方式。
转移时间逻辑关系与实际不符。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联单数据与台账记录出入较大。
未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危险废物。
未及时办结联单。
规范化要点:
转移危险废物前应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且提供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未及时核对受委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
利用处置合同中危废代码、处置方式等存在错误,危废代码与管理计划中不一致。
危险废物转移时间未在合同有效期内。
未签订次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自行利用处置种类除外)。
规范化要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省级生态环保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能提供相关批准材料。
常见问题: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获得批准,转移危险废物。
示例:
6.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一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7.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规范化要点: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编制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常见问题: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中未包含所有突发事件情形,如无明确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无明确应急装备及物资等相关内容。
环境风险源、风险受体、应急装备及物资、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形发生变化,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现场未配备应急所需的装备及物资。
环境应急预案未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
规范化要点:
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要求建设应急设施,并保持良好应急状态。
常见问题
事故缓冲池(应急池)未及时清空。
厂区雨水阀门日常未保持关闭状态。
事故缓冲池(应急池)用于临时贮存场所。
规范化要点:
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岗位演练或综合演练。
提供详细的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演练计划(含事件情形、参加人员范围等)。
提供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提供演练后的总结材料,有针对不同情形的突发事件应采取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
参加演练人员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常见问题:
年度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综合演练或岗位演练。
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但未制定详细的演练计划;未保存演练的图片、文字、视频记录;未进行演练后总结,没有演练总结材料。
未有针对不同情形的突发事件应采取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
参加演练人员不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提供本年度演练记录为往年记录(如仅改变演练日期,演练内容、记录、总结材料与往年资料一致)。
示例:
7.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8.贮存设施环境管理
规范化要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常见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但未按时完成“三同时”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对部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
规范化要点:
贮存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各项要求。
常见问题:
未按照危害特性分类贮存危险废物或分区不合理。
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场所地面有裂隙,不具备防渗漏功能且未采取相应措施。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有破损,导致泄漏。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未密闭。
贮存液体危险废物,未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或泄漏液体收集池容积不满足相关要求。
常见问题:
贮存易挥发危险废物,贮存库未密闭、未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已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监测有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不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
危险废物露天存放。
危废贮存设施导流槽溢流、泄漏液体收集池有废液未及时收集。
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部未留足够空间。
常见问题:
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包装桶表面有危险废物遗留未及时清理。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注明危险废物种类与实际贮存危险废物种类不一致。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不符合“六防”要求(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
未经发证部门批准超期贮存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实际贮存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注明重量、台账记录、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贮存数据不一致。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设置标签信息(重量、时间等)与台账记录、实际贮存不一致。
硬质容器和包装物及其支护结构堆叠码放时有明显变形。
规范化要点:
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未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8.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9.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
规范化要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常见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但未完成“三同时”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对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评价。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注明内容不一致。
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工艺或减少利用处置环节,未按相关要求及时备案、变更环评。
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未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化要点: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常见问题:
焚烧处置企业危险废物配伍间废气无应急治理设施,厂区存在刺激性气味,无组织排放较重。
焚烧炉及烟气治理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焚烧炉高温段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达不到标准要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烟气停留时间小于20s;正常工况下焚烧炉高温段温度(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5分钟均值低于1100℃)下。
烟气在线记录各项污染物项目限值不符合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未对焚烧残渣进行热灼减率检测或检测频次不满足要求。
常见问题:
中控室实时数据与烟气在线数据不一致(存在在线数据弄虚作假)。
填埋作业完毕后未及时覆盖。
填埋场填埋危险废物裸露在外未及时苦盖或苦盖层有破损情况。
填埋场渗滤液收集系统不满足标准要求。
填埋场入场监测、防渗监测等不符合填埋标准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生产的水泥产品,未对污染物进行浸出检测或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规范化要点:
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检测制度,制定检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检测方案要求的检测点位、检测指标和检测频次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有环境检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
常见问题:
近一年内有环境检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但检测点位不符合要求或检测指标、频次不满足相关要求。
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
已安装污染物自动检测设施的,正常运行条件下,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
检测数据弄虚作假。
未制定监测方案。
规范化要点:
填埋危险废物的设施按规定预提退役费用,对封场的填埋场采取封闭措施,设置永久性标记。
常见问题:
填埋危险废物的设施退役费用未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且未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按时缴纳。
规范化要点:
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并提供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或未对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和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检测。
常见问题:
危险废物资源化产品物未对照相应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测。
危险废物资源化产品没有相应产品质量标准。
危险废物资源化产品监测频次不满足要求。
9.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保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 号)第十七条: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预提和使用退役费用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0.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规范化要点:
入场时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在利用处置前对危险废物相关参数进行分析,且有分析报告、原始记录(如在焚烧危险废物前,对危险废物的热值、含氯量、含硫量、重金属含量等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
常见问题:
在入场时未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或分析因子不全。
在利用处置前对危险废物的相关参数分析不全或未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
相关参数分析时间早于接收时间、入库时间等。
规范化要点:
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有检查和维护记录。
定期对监测设备以及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有态环检查和维护记录。
定期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并有校正和维护记录。(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可以不提供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的校正、维护记录)。
常见问题:
未对利用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和运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未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定期校正和维护
11.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规范化要点:
建立了经营管理台账,涵盖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数据准确。
常见问题:
经营记录簿涵盖的内容缺失或数据错误。
台账记录数据与转移联单不一致。
各环节之间的台账记录时间、数量等不符合逻辑关系。
台账记录不清晰、不规范,如:代码、产生量填写错误、经办人未签字、部分内容未填写或用省略号代替等。
规范化要点:
按要求通过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数据真实可靠,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未按时通过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或存在虚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规范化要点:
将危废管理台账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废的管理台账应当永久保存。
11.相关罚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2.信息发布
规范化要点:
通过企业网站、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常见问题:
未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
进行了信息公开,但公开内容是上年度的。
信息公开内容与实际不符。
12.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3.业务培训
规范化要点:
每年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
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常见问题:
未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不熟悉。
以应急演练代替业务培训。
无培训签到表或培训记录表。
来源:生态环境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