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
1.自行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基本信息
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达到相应的强度要求并完好无损,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仓库式贮存设施应分开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裙脚,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贮存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 GB15562.2(环保图形标志)、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HJ 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污染防控技术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作业;贮存场应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还应符合 GB 15562.2(图形标志)标准规范要求。
委托贮存/利用/处置环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二、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
年报的主要内容中不要遗漏: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
三、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填报)
土壤污染防治要求: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来源: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