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木料打磨、喷漆作业等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到外环境,其配套治理设施已布满蜘蛛网以及尘垢,明显可见是长时间未使用过。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证据进行固定,并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因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关负责人环保责任意识不足等原因,导致在生产时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
目前,该公司因“涉嫌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已被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以案释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①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②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③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02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①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②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③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④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⑤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⑥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⑦ 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