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项非现场核查内容
非现场核查,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技术机构,根据制定的核查计划或核查重点,通过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对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开展质量核查的行为。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核查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行业类别结合已收集核查资料中排污单位的原料使用、生产工艺、产品产能、产品类别等信息,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及注释,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行业类别填报是否正确。
·管理类别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管理类别填报是否正确。
·废气(废水)排放口结合已收集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排污口及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资料,依据排污许可证由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放口数量、类型,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排气温度,废水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等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合规。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种类依据排污许可证白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产生和排放污染物设施对应的污染因子,对照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气(废水)污染物种类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是否为可行技术填写是否正确。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依据排污许可证由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限值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废气(废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现在是否正确。原则上应选用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废气(废水)许可排放量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排放量限值是否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计算,计算过程及结果是否正确。
·废气(废水)自行监测信息依据自行监技术测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HJ819、HJ942等以及地方相关规定,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是否合规。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依据HJ1200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以污染防控技术要求是否符合要求。
·废气无组织排放信息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中的无组织管控要求,结合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无组织防治措施是否合规。
·废气特殊时段排放要求涉及特殊时段的排污单位,核查排污许可证中是否载明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HJ944等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台账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及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上报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HJ944等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主要内容、上报截至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信息公开方式、时间节点、公开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产排污节点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核查排污许可证整中载明的产排污环境名称是否完整、准确。
·其他基本信息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中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是否完整、准确;核查总量指标等相关信息是否齐全。
依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文件,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大气重点控制区域判定是否正确。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等文件,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磷总氮控制区判定是否正确。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等文件,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判定是否正确。
核查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填报是否正确。
核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总量指标填报是否完整、准确。核查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附图附件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地方文件等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附件;核查图件是否示意清晰、图例明确;核查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包含主要装置、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排放口等内容;核查监测点位示意图是否包括所有监测点位置、监测点编号。
·入河(海)排污口信息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信息,核查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土壤及地下水等自行监测信息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土壤及地下水等监测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其他控制管理要求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其他控制管理要求是否合规。
核查工作组可根据核查工作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通过审阅法、核对法、复算法、智能复核法等方法进行核查。
审阅法是指对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的方法。
核对法是指对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之间及相关材料之间的逻辑性进行核查的方法。
复算法是对许可排放量进行重新计算,以验证原计算结果准确性的核查方法。
智能复核法是基于大数据和语义识别、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用于辅助排污许可证质量人工复核的方法。
02、11项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技术机构,根据制定的核查计划或核查重点,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开展质量核查的行为。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废气(废水)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气(废水)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数量、工艺等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口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依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文件现场核查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与现场核查结果是否一致。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通过现场查阅排污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危险废物管理平台申报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固体废物种类是否存在遗漏,核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废气无组织管控措施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种类、安装位置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核查应当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的,是否与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主要生产设施数量、参数、名称信息通过现场踏勘、查阅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生产台账等方式,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主要生产设施数量、参数、名称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信息通过现场查阅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生产台账等方式,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原辅料种类和燃料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入河(海)排污口信息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入河(海)排污口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其他情形核查排污单位建设内容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水)排放口、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等内容。
可根据核查工作需要,通过现场踏勘、核查台账等方法现场核查。
现场踏勘是现场查看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产排污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的方法。
核查台账是现场查看排污单位生产台账、环境管理台账等资料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性的方法。
根据现场核查的具体任务需求,配置必要的核查设备,包括通讯器材、导航定位设备、摄影摄像器材、快速检测分析设备、便携式电脑等。
来源:危废处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