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在开展自主验收工作过程中,企业应对验收情况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重视验收报告,避免因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承担高额罚款,更不要当‘甩手掌柜’而“一委了之”。
近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对抚州市某石场石材开采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环评、验收等资料发现:该企业共有两条生产线并且均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然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却发现只有一条生产线投入使用,另一条生产线根本没有建设,也不用说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了。很明显,该企业环保验收涉嫌弄虚作假。
在事实面前,企业法人韩某只好老实交代:“我们确实只建设了一条生产线,在进行自主验收时,为了图方便和省钱,把还未建设的另一条生产线也写进了验收报告。我们当时就想,这样省得后面又要组织一次验收。”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此,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该企业重新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8万元。
来源:环保365